(一)為規范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處理,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,根據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(試行)》調度和地面設施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(二)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及時、準確和完善,任何人不得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者瞞報;信息處置應當遵循“反應快速、協同配合、分級負責”的原則。
(三)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處置: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發事件信息時,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,立即向煤礦值班領導匯報,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,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,同時通知安全管理部門,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、跟蹤、處置、督導等工作。
(四)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經過、現場情況和原因初判等。
(五)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,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,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,應做好標志,繪制現場效果圖,有條件的應拍照、錄像。
(六)發生事故和突發事件后,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和謊報,不得故意破壞現場。
(七)事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按照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院令第493號)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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